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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借奥运宣传 涉嫌违反奥运知识产权规定

作者:陈健 崔雷  2008年07月23日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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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在媒体上的广告截图

  有读者昨天向记者曝料,巨人网络在某报上打出的“为‘奥运征途’加油”广告涉嫌违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记者通过该公司网站了解到,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旗下运营有《征途》等网络游戏。史玉柱任董事长兼CEO。

  巨人网络的通栏广告刊登在7月17日某报第 28版顶端。广告左边是公司的图形标识;右上写着“墨尔本”;右中写着大字号的“为中国喝彩 为‘奥运征途’加油” ;右下写着小字号的“巨人网络 全程赞助‘奥运征途’”。记者调查发现,“奥运征途”是该报介绍历届奥运会的一个专题栏目,本期介绍的是墨尔本奥运会。

  为了解更多情况,记者打开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官方网站,调阅了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鉴于巨人网络在广告中提到了“奥运”两个字,记者在《规定》在第三大款及其第一小条中找到如下描述: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奥林匹克标志 (即五环图案)、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 “(OLYMPIC、OLYMPICS)”、“奥林匹克周期 (OLYMPIAD)”、“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 (OLYMPIC GAMES)”、“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而《规定》第八大款提到,禁止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些违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其中,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也在禁止之列。

  对于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处罚,记者在第十三大款看到: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则规定,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还就企业进行“奥运”隐性营销问题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个人认为,非奥运合作伙伴借奥运的“势”宣传自己 “是有问题的”。但该人士同时也强调,最终的结论还需要有奥组委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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