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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审查删除义务 土豆网侵权被判赔5万元

作者:佚名  2008年05月08日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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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站“土豆网”因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引来侵权官司。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土豆网运营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公司因侵犯上述电影的著作财产权,被判立即删除“土豆网”上的侵权电影,并赔偿享有该电影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新传在线(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网友上传免费播放

电影《疯狂的石头》由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和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出品。2006年7月11日,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将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给新传在线(北京)公司独享。此后,四方公司和映艺公司先后出具书面文件认可了中影华纳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切发行权。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公司是免费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注册用户将电影《疯狂的石头》上传到“土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

仅是空间提供者?

为此,新传在线(北京)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提供电影的在线播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土豆网”所有内容都是用户上传的,自己仅仅是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土豆网”通过计算机按照特征码作自动识别,一旦有盗版或侵权会予以删除。由于《疯狂的石头》没有特征码,权利人也没有发函通知,所以自己并不知道该电影涉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审查删除义务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从电影拍摄所需倾注的人力和财力、涉案影片的热门程度等方面分析,被告作为专业网站理应知晓电影《疯狂的石头》一般不会是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供公众无偿观看的。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过错。

另外,法官从“土豆网”的后台设置分析,被告有权利和能力掌握和控制侵权活动的发生。然而,从不同用户先后多次在“土豆网”上发布《疯狂的石头》的事实来看,被告没有尽应有的审查和删除义务。至于被告所提出的未收到过权利人通知书,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抗辩,法院认为,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时,才牵涉到权利人应提交书面通知警告网络服务提供商并请求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的目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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